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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花卉协会(简称中国花协),英文名称:CHINA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组织、协调、引导、服务”等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提供咨询,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花卉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现代花卉业水平;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引导花卉消费,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为推动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研,编制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等,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发布产业信息,研究分析国内外花卉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参与和组织制定国家有关花卉的法规、政策、标准等,并宣传贯彻执行;

(四)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有关部门授权,加入国际花卉行业组织;组织开展国际性花卉行业展览、展销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举办全国性的花卉会展活动,包括博览会、展销会、竞技比赛、信息交流、行业论坛等;指导和支持举办区域性、地方性花事活动;

(六)组织协调全国花卉科研、生产、流通、销售,促进行业分工与合作;

(七)组织行业培训,开展职业资格鉴定,提高花卉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市场损害调查,协助解决贸易纠纷;

    (十)开办杂志、网站等,编辑出版图书,宣传行业政策,普及花卉知识、弘扬花文化,引导大众消费;

(十一)承办民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的范围包括:

1.各省(区、市)花卉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

2.花卉园艺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3.花卉园艺及相关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的范围包括:

1.从事或热爱花卉园艺及相关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人员;

2.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有关人员;

3.在花卉园艺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4.对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名誉会员的范围包括:

热心帮助我国花卉事业发展,并对我国花卉事业有较大贡献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和外国人。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者通过中国花卉协会会员发展和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注册;

(二)注册信息经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申请者按照系统信息提示完成会费交纳。

(三)申请者将缴费信息上传系统并经系统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展览、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研究并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查和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工作计划;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热爱花卉事业的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出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若干部(室)。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基础服务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主持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订本团体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本团体的日常事务应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修订,须经中国花卉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