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花卉协会制定了《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印发。
为加强中国花卉协会(以下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经费使用,确保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协会设立的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条 根据花卉行业发展需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主要来源:
(一)基础通用、公共服务类团体标准由协会提供标准经费;
(二)科研院校、生产经营等单位申请制修订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标准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自筹标准经费;
(三)多家单位申请同一团体标准,共同协商筹集标准经费;
第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申请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时,应向协会报送标准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经协会审核纳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后,由协会与标准牵头单位签订《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合同》,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经费来源等,保证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应本着厉行节俭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体标准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十)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标准经费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在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租金和文件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包括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包括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在团体标准批准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由协会与标准牵头单位签订合同后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为按时完成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标准经费原则上由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特殊情况,标准经费由标准牵头单位自行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合理使用。
第九条 团体标准计划项目一经批准,起草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标准牵头单位应按照《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因行业发展方向、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没有完成发布,标准经费可以退回原单位;由于标准起草单位或起草人造成的知识产权、隐私权等原因被撤销或中止的,标准经费原则上不予退回。不退回的标准经费由协会统筹用于花卉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项目实施、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标准经费有结余的,由协会统筹用于花卉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和其他技术成果,可免费获得团体标准文本。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