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1 | 来源:
中花协字〔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花卉协会,中国花卉协会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花卉领域标准建设,规范团体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我会组织专家制定了《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并经第三届全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联系人:耿翠婷,联系电话:010-64759716)。
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促进花卉行业标准化发展,加强中国花卉协会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卉基础通用、种质资源、综合花卉、产品质量、技术规程、管理服务类标准。
第三条 花卉团体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团体标准制修订应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 制定花卉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填补标准空白。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条 制定花卉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花卉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推动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第六条 中国花卉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总体规划和规范管理,负责团体标准项目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批准发布和宣贯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应当在花卉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领域具有较扎实的工作基础、丰富的经验积累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审核、批准、发布、复审、废止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三稿(即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报批稿)三审制度。
第十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代号由团体标准标志字母和中国花卉协会标准代号组成,中国花卉协会标准代号由中国花卉协会名称中文缩写构成,为“ZHHX”。顺序号按照发布时间依次编号。
第十一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二条 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ZHHX XXX.1-XXXX”。
第十三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ZHHX XXX-XXXX,T/ISO XXXXX:XXXX”。
第一节 立项和起草
第十四条 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工作。对于急需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中国花卉协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筹集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费用和联络工作。立项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经费筹集方案;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报告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由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对立项申请材料初审后,组织专家组审核确定团体标准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制修订花卉团体标准应当围绕填补国家、行业标准空白或引领花卉产业、企业发展的需求开展。中国花卉协会可根据花卉行业发展需要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组织机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项目申报期结束后1个月内,由中国花卉协会组织相关领域成员单位代表和行业专家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立项评审会由全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代表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立项申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由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发布立项公告。无单位(或个人)对立项项目存在异议的,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对于存在异议的立项项目,根据具体问题进一步开展研究和评审,提出修改完善或暂停立项的意见。对需修改完善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后,按程序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确定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的具体研制任务。团体标准起草组至少由2个单位组成,每个参与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位代表参与起草工作,同时可邀请业内专家加入起草组。团体标准起草组成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或参加过相关标准化学习,并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组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在形成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应广泛收集听取花卉行业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经标准起草组所有成员对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确认同意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提交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
第二节 征求意见和送审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由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 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应监督标准起草组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成熟后形成团体标准草案送审稿。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组应及时提交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团体标准草案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送审材料提交后1个月内,由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由全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代表主持。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获得审查组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由标准起草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成熟后形成团体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三节 报批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报批应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报批材料提交后1个月内,由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后,提交全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
第四节 批准、发布和复审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须经中国花卉协会会长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 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由中国花卉协会按年度向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根据花卉行业发展实际、标准实施情况和中国花卉协会要求,适时开展花卉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周期4-5年。复审结论经全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发布复审公告。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五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应及时检查团体标准项目执行情况,如有必要,可提出调整建议。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对团体标准名称的调整不应超出原团体标准项目的研究范围。
第三十五条 已经通过立项的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如确因技术等原因,无法完成研制任务的或两年内未完成发布的,由牵头单位提出延期或撤项申请,经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可延迟或终止该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中国花卉协会可依据标准实施情况,开展标准的解读与培训;依据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的认证、检测等活动。
第四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委、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在申请标准时需填写经费承诺书,在标准起草组成立时形成正式文件,明确工作经费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组应保证标准质量,并注意标准研制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参与起草的单位和个人应注明与标准内容相关的自主专利和知识产权,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知识产权诉求或政策,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中国花卉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中国花卉协会批准授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花卉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