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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天山祥云’获新品种侵权赔偿300万元 | 动态

发布时间:2025-03-26

作者 | 华新

图片来源 | 徐昌政 好望角


 3月12日,新疆华云山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月季‘天山祥云’维权请求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依据判决,乌鲁木齐市种苗场将需要向华云山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花卉园艺植物领域最高的侵权赔偿金额。但是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却说,这一案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以“权利用尽”原则和科研活动豁免抗辩,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正确认定的典范案例。


月季‘天山祥云’由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隋云吉和郭润华夫妇培育。它抗寒性强、速生,耐粗放管理、病虫害少,在北方寒冷地区可露地越冬,从20~30厘米的小苗经过3年即可长到两三米高,花色桃红,单季花期长达一个月,极具观赏价值。2012年7月,‘天山祥云’获得了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人为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2013年8 月,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将该品种权转让给华云山公司。



这是一起上诉案例。案件一审为华云山公司诉乌鲁木齐市种苗场未经‘天山祥云’品种权人——华云山公司许可,持续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其种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50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判决乌鲁木齐市种苗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天山祥云”品种权的种苗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 万元。华云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调整诉讼请求赔偿金额至300万元。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华云山公司的300万元上诉请求。


主要承办此案的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丹丹说,华云山公司的‘天山祥云’种苗市售价在每株300元以上,而乌鲁木齐市种苗场以每株120~160元的价格大量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华云山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一审时,诉方以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为由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万元,乌鲁木齐市种苗场以自繁种苗为科研用途、具有合法来源以及权利用尽事由否认侵权。最后,法院裁定停止侵权和20万赔偿。二审时,诉方提供了可靠的证据计算出300万元的损害赔偿数额,最终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种子法》及司法解释的“权利用尽”原则,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一旦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由品种权人或其授权人首次合法销售后,品种权人对该繁殖材料的权利就视为用尽。因为售出时,品种权人或者授权人已从销售中实现了利益。该原则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由品种权人或其授权人售出为前提条件,且仅适用于针对合法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本身的后续生产、繁殖、销售行为,而不适用于对售出的繁殖材料进行再次繁殖并销售的行为。


本次案例被告乌鲁木齐市种苗场以种苗为科研用途,自繁自用为由,用权利用尽原则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明确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对已售繁殖材料进行再次繁殖并销售的行为,乌鲁木齐市种苗场侵犯了华云山公司的权利。 



这一案件是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于仁春律师植物新品种维权团队继成功代理“美人榆”诉高速公路侵权案、“三红蜜柚”果实及种苗维权案、“圣诞红”草莓维权案、安祖红掌种苗维权案、德鲁士凤梨花维权案后的又一起成功案例。于仁春说:“我们团队每打一起新品种权案都希望能够为今后的维权留下可借鉴的范例,比如我们已经积累了种苗、收获物、名称、标准样和检测方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这次又设定了对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裁判规则。近几年,我国的植物知识产权维权成功案例越来越多,为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许可种植者树立了信心,也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这起案例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了第五批15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成为同类案例的标杆,用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优化司法保护机制,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