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中国花卉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国花卉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有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企业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二、事业单位会员:每年500元。
三、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第四条 会员单位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五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中国花卉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每年6月30日前,会员将会费交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协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05年12月22日中国花卉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